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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,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建立健全,“一处失信处处受限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。部分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,能主动履行法律确定义务;但是,还有一部分人严重缺乏诚信意识,存在能拖则拖、能躲则躲的行为,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拖到一定的年限,就不用再还,从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。失信不仅要面临巨大的成本,而且在社会上将寸步难行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》,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,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,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:(一)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(二)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(三)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(四)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(五)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(六)旅游、度假;(七)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(八)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(九)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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